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 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
1.0.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单位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
1.0.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9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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