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一级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 | 建筑工程 | 均为160 | 均为96 | |
公路工程 | ||||
铁路工程 | ||||
民航机场工程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二、领证须知:
1、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考生往返奔波,市人才考评中心将采用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版照片,统一冲印(费用由考评中心支付),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不需到现场提交制证照片。
单科合格的考生,不发放单科合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面的照片,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时上传照片打印制作,也不需提交照片。
2、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由于个别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规定格式,影响冲印效果,不能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市人才考评中心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考生更换照片。请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确保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畅通;接到电话通知的考生,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更换照片。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合格证书(证明)领取日期。具体领取时间待证书(证明)下发到我市后,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