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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2 2012-9-1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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