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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受的权利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2 2012-9-1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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