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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11 2012-8-13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从1993年到2003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十周年,中国估价师也走过了十个春夏秋冬。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一种专业执业资格,特别需要估价师具有较高的个人经验、专业水平、知识面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职业技能。 

  一、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和建筑造价知识 

  我们知道运用任何一种评估方法时,都会涉及一定的建筑知识,尤其是运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时,更是考验估价师建筑知识的水平。评估个案中“真正的”房地产并不多,其确有大量的包括储油罐、输油管、高压电、泵船、码头、罐基。栈桥等等在内的“动产”,对其中“既无造价资料,亦无图纸”的,宜采用重置成本法,结合“替代原理”,先“模拟”出以当今设计思想及施工工艺状态下重建能大到实物“最佳”使用状态的建筑施工方案,后分部分测算工程量,再查找相关水利、土建定额,以此测算其新建成本。这些“个案”的评估要求估价师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和建筑造价知识。 

  二、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 

  众所周知房地产估价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地产的分支学科,因此,只有具备较深厚的经济理论基础,方能真正地做好估价工作并能进行相应地探索。这就要求估价师了解并 探索更多的经纪问题包括:贴现、折旧、经济增长、机会成本 、边际收益、收入与税收等,参加房地产经纪理论培训、知识竞赛和房地产继续教育。本人通过自学和培训1996年通过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997年参加“荆门市房地产法规知识竞赛”获一等奖,并获奖金200元。事实上,一个全面的估价师,不仅可以从事“单一”的评估业务,更可以为大众峁房地产投?置业咨询服务——为房地产投资者忧解难,或者为置业者出谋划策。这主要包括:预算不动产投资价值和投资回报率;测算投资/置业成本,安排购置资金;测算改造成本 ,改进物业收益水平;预测市场波动,确定投资/置业方向;测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业资产管理计划。
  三、估价师应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 

  顾名思义,房地产估价是对房地产标的物或者房地产为主的标的物进行估价的一项技术工作,缺少 房地产专业的基础知识,就谈不上做一名估价师。从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也可以佐证,成本法是以成本测算方式估算房地产价值,其中比如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占用成本如何确定,直接牵涉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市场法是以市场可比价格估算房地产价值,但是如果没有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又如何选择“可比实例”,又如何进行“区域”、“个别”等因素的调整;收益还原法是以贴现原理测算房地产价值的,试问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基础知识,其中的客观收益又怎么判定,特别是针对一个收益整体不可分,但只评估其中部分房地产的价值时必须确定分摊价值时,更离不开房地产专业知识。事实上,房地产专业知识的面很广,包括建筑、规划、土地、质量、计划、营销、物业管理等等。有些估价师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对物业管理作为个别因素修正时,只有“有”和“无”两种,然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的水平大有不同,应区别对待和修正。 

  四、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们知道“无规不圆”,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师来说,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都是我们必须熟悉的内容,并且有必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做到常看、常想、常推敲。诸如要通过反复学习相关税法及税收等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咨询,估价师要能准确地测算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和费用;要了解担保的有关规定,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