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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解析第二章:场地与建筑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理论第三节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24 2012-8-9

 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解析第二章:场地与建筑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理论第三节

第三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内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编写。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元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
  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3-1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时的房间。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
  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时,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3-13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l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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