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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6)

来源:【唯才在线考试网】   浏览次数:【7】   2012-9-1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6)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维护电力市场安全。
  第三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应当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用户侧开放前,建立电价平衡机制,制定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联动的具体办法。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一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定期向电力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电力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电力企业进入电力市场的资格,由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3年7月24日公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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