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8年2月20目签订了某20层综合办公楼工程
合同。合同中约定:①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②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③
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
工程于3月15日开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窝工20工目,1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
事件二:3月21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
事件三: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
令;5月14日
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共造成窝工300工日。
事件四: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
事件五:主体结构完成后,总承包单位把该工程会议室的装饰装修分包给某专业分包单位,会议室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饰面板,用量350㎡。会议室墙面采用人造木板装饰,其中细木工板用量600㎡,用量最大的一种人造饰面木板300㎡。
针对事件一到事件三,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1.事件一至事件三中,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一至事件三中,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
3.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
4.事件五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是否需进行抽样复验分别说明理由。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一到事件三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及理由
事件一: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租赁的起重机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三: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有建设单位承担。
2.
(1)事件一到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一:可索赔工期2d。
事件三: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2)事件一到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300工日×45元/工日=13500元。
3.事件四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ld,事件四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事件五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需要进行抽样复验。
理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要求复验的主要项目包括:
①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②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③室内用天然花岗石石材或瓷质砖的放射性;
④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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