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公司 A欲在某公开招标工程中进行投标。同时投标的单位还有BCDE公司,在平常的接触里 A公司和这几个公司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编制完标书之后,A公司和其他几个公司进行了协商,各方交换了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0%的利润。
问题:
1、在工程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提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对施工公司 A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可是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投标书无效。试问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施工公司A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3、ABCDE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法律法规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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