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 的商品其平均进价成本为50元(含秽价),购进货物均可以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1:商品8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方案2:对购物满500元消费者返还150元现金券,该现金券必须在本商场购物使用。假定企业单笔销售了500元的商品;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求:(1)计算方案1下企业应纳增值税、应交企业所得税以及净利润。(2)计算方案2下企业应纳增值税、应交企业所得税、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净利润。(3)比较两个方案的税收负担及净利润大小。
【答案】:(1)方案1: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500元的商品由于折扣销售只收取400元,所以销售收入为400元(含税价),其进货成本为250元(含税价)。增值税情况: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250/(1+17%)×17%=21.79(元)企业所得税情况:销售利润=400/(1+17%)-250/(1+17%)=128.2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8.21×25%=32.05(元)税后净利润=128.21-32.05=96.16(元) (2)方案2: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购物券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15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150元现金券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增值税情况:销售5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额=500/(1+17%)×17%,-250/(1+17%)×17%=36.32(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赠送150元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额=150/(1+17%)x17%-75/(1+17%)×17%=10.90(元) 合并应纳增值税=36.32+10.90=47.22(元)个人所得税情况: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50/(1-20%)×20%=37.5(元)企业所得税情况:企业利润总额=500/(1+17%)-250/(1+17%)-75/(1+17%)-37.5=112.07(元)应纳所得税额=(500-250)/(1+17%)×25%=53.42(元)税后利润=112.07-53.42=58.65(元) (3)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下表所示: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从税收负担及净利润的角度看,第一种方案最优,采取返还购物券方式销售的方案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