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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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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测试卷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广州市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视机,2010年度销售电视机取得不含税收入14300万元,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附加合计5800万元;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350万元;实现的会计利润300万元。与销售有关的费用支出如下: (1)销售费用3500万元,其中广告费2200万元; (2)管理费用3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45万元; (3)财务费用10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25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125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6.8%;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8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30万元(已取得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5万元: (5)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75万元。 (本期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859万元,号用发票均通过认证) 要求:(1)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应纳增值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等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1)本期应纳增值税=14300×17%-859=1572(万元)  (2)广告费用扣除限额=(14300+350)×15%=2197.5(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200-197.5=2.5(万元)业务招待费:145×60%=87万元>(14300+300)×5‰=73.25(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45-73.25=71.75(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5-1250×6.8%=40(万元)工会经费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6=14(万元);职工福利费限额=800×14%=112(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12=8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限额=800×2.5%=2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5-20=35(万元)公益性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5-300×12%=75-36=3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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