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田某、张某于2008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田某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张某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9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李某入股。201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田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田某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同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

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对于股东田某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田某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李某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 (2)孙某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孙某股东提供,孙某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田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田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孙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