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B、C、D四人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

B以现金出资,C以房屋作价出资,D以劳务作价入伙。 (2)

B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

B、C二人分配,D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D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D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D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由D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1)D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舍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题A、B、C、D约定“A、B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D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D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舍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约定由D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舍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本题A、B、C、D约定“A、B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D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其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