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为加入四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1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2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

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某为

的保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某承担,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

交付借款。不久.

加入四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四方A伙企业18万元,因此向四方合伙企业主张.就

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四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四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

偿还借款,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李某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李某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四方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李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李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四方合伙企业有权拒绝建行的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李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