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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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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测试卷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司向B公司购入价值2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承诺3个月后付款。司应B公司的要求,请C公司和D公司作担保人。其中,C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D公司提供保证担保。B公司向司按期供货后,司为筹集资金,将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B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B公司要求C公司、D公司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C公司同意承担责仟,但是D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司试制新产品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股东之间有矛盾。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共同出资没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司造成损失20万元,但是张某拒绝追究李某的责任,王某准备就此对李某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司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货物用于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是否合法?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4)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答案】:(1)A的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A公司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A的担保行为合法。  (2)D公司的理由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C公司和D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①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②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损失应由李某赔偿。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王某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在监事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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