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而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

0元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将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 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刚答下列问题: (1)

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

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同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一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