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88605621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洒厂委托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乙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年8月购进自用),取得价款208000元(含税)。(3)2月份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9300元)。已知:①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②损失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计算乙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

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3)计算

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案】:(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0+20000+0.5×10×2000)÷(1-20%)×20%+0.5x10×2000=30000(元) (2)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208000÷(1+4%)×4%×50%=4000(元)【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9300)x17%+9300÷(1-7%)x7%=5919(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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