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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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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测试卷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中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讨论了是否放弃所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一问题并作出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上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2)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还是备案手续? (3)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将来可随时再申请免税吗? (4)可否选择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要求: 假定您是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
【答案】:(1)①放弃免税优惠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②享受免税优惠时不必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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