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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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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测试卷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司,但向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格5000元买人机器,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归属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A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滁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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