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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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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测试卷
试题       这道题原始版本如下:
1983年3月参加工作,2005年5月调入机电厂工作,2000年与机电厂签订了8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患视神经萎缩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厂上班,但为了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2010年7月,该厂以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分析机电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机电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患病经治疗已经能够从事原工作,只是为了巩固疗效才继续治疗,因此,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3)李某实际工作年限已经满2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则分别延长6个月。李某患病后实际住院治疗休息的时间为1个月,出院后每周去医院治疗两次,李某所休病假与其应享受的医疗期相差甚远。因此,机电厂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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