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各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9.5-1。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月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90%。
(3)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0%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
(5)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计取,其他项目费20.86万元,规费综合费率3.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税金率11%。假设数据不含进项税额。
问题:
1.工程合同价为多少万元?
2.列式计算材料预付款、开工前承包商应得措施项目工程款。
3.根据表9.5-2计算第1、2月造价工程师应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各为多少万元?
4.简述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原则。(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1.工程合同价:(分项+措施+其他)×(1+规费费率%)×1+税率%)=[(1100x180+1550x480+3050x375)×(1+2%)+208600]×(1+3.5%)×(1+11%)=(2085750.00+208600)×1.14885=2635864.00(歹己)=263.59(万元)
2.材料预付款:2085750.00×15%=312862.50(元),开工前措施款:41715.00×50%=20857.50(元)
3.第1、2月工程进度款计算:第1月:(630×180+41715.00×50%)×1.14885×90%=138817.56(元)第2月:A分项:630+600=1230>(500+600)×(1+10%)=121Om3则:(580×180+20×180×0.95)×1.14885=123869.01(元)B分项:750×480×1.14885=413586.00(元)A与B分项小计:123869.01+413586.00=537455.01(元)进度款:537455.01×90%-312862.50/3=379422.01(元)=37.94(万元)
4.承发包方对工程施工阶段风险分摊原则:可以预见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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