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水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在确定招标方案时,招标人决定W项目自行招标,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本次招标向A、B、C、D、E共5家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A、B、D、E潜在投标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C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文件。
事件2: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其余3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有两处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与用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
问题:
1.W项目招标人是否必须进行招标?说明理由。
2.W项目是否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说明理由。
3.如何处理事件1至事件4?并简单陈述理由。
1.W项目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理由: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同家融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其施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2.W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但是需要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按照规定得到项日审批部门的批准。
3.事件1:w项目招标向A、B、C、D、E共5家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潜在投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属于没有响应招标邀请,不再参与竞争。符合标准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4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违反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应被剔除,应再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巾随机抽取1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事件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视为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对A投标文件应不予受理。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巾,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与用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这属于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D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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