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于主体结构结束后,要经过2周的间歇才能进行装饰装修。1.(1)该施工属于异节奏流水施工组织类型.
(2)计划工期计算如下:施工队数确定:由以上施工周期可知K=流水节拍的最大公约数,即K=7。各阶段需要施工队数:
地基基础:14/7=2队;
主体结构:28/7=4队
装饰装修:7/7=1队共计需要:2+4+1=7队
流水步距为7周。施工段数M=4
工期T=(M+N-1)×K+2=(4+7-1)×7+2=72周
(3)横道图如图所示:
2.事件二中:(1)A施工单位把Ⅰ、Ⅱ、Ⅲ号楼的地基基础分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合同规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度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分包。
(2)B施工单位擅自将Ⅰ号楼的地基基础又分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C单位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有关
规定:分包单位将分包到手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是不允许的。将Ⅲ号楼的地基基础劳务作业分包给了D劳务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劳务作业分包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也不要总承包单位的认可即可直接分包。
3.事件三中:(1)B单位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作联系,分包单位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如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正确做法:B单位应先向A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再由A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
(2)建设单位做法正确。
4.事件四中:(1)A施工单位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已经隐蔽验收合格的工程有疑问时,要求重新进行检验的,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因此A单位做法不正确。(2)监理单位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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