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²。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会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1.事件一中,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书面通知压缩工期:不合法。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的行为:合法。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3.事件三种,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该项43万元的报价。
4.玻璃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索赔:不成立。理由:遭遇龙卷风破坏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玻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己承担。
匿名发布
武汉唯才建造师人才网旗下唯才在线考试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100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