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xhe-paste" style="top: 0px;" /div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第36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上述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