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承建一项污水泵站工程,主体结构采用沉井,埋深15m。场地地层主要为粉砂土,地下水埋深为4m,采用不排水下沉。泵站的水泵、起重机等设备安装项目分包给B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随着沉井入土深度增加,井壁侧面阻力不断增加,沉井难以下沉。项目部采用降低沉井内水位减小浮力的方法,使沉井下沉,监理单位发现后予以制止。位将沉井井壁接高2m增加自重,强度与原沉井混凝土相同,沉井下沉到位后拆除了接高部分。
B单位进场施工后,由于没有安全员,位要求B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但B单位一直未予安排,在吊装水泵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工程结算时,位变更了清单中沉井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接高部分混凝土的数量,未获批准。
问题:
1.位降低沉井内水位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沉井内外水位差应是多少?
2.简述位与B单位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分工。
3.一人重伤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位与B单位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4.指出位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未获批准的原因。
1.场地地层主要为粉砂土,地下水埋深为4m,采用降低沉井内水位减小浮力的方法,促使沉井下沉,可能产生的后果:流砂涌向井内,引起沉井歪斜。沉井内水位应高出井外1~2m。
2.施工现场安全由A单位负责,B单位向A单位负责,服从A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一般事故。由B单位承担主要责任,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是: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未获批准的原因是:接高混凝土其实质为增加压重,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措施费,不能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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