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336页
(1)仲裁裁决执行是指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2)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执行; (3)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执行; (4)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