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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匿名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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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法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精讲同步练习
( 试卷总分:20 分 ; 共有2大题 ; 考试时间:20分钟 )
试卷说明
单选题 : 选项当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
多选题 :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教材原文: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所以选D
该题主要考察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B
2019版二建法规教材中删除了: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然后用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10条来替换。可是该司法解释下面仍然有有这样的条文: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这样的替换,会导致考生认为以前的条款失效了。不知道有没有法规教材这样修改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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