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析】该题主要考察环评人员对工程分析中物料及有害元素平衡分析的能力。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中要求,工程分析方法主要有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在本题中主要运用物料平衡计算法,根据外排污染量、原料带入量、污染治理装置去除效率计算甲苯、二甲苯在各个环节的流转数据,并得出该工序的有害物料平衡,为核算污染排放量和污染治理措施有效性提供依据。
本题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涂料和溶剂:溶剂和涂料年用量2000t,(甲苯平均含量1.8%,二甲苯平均含量9.2%)。
甲苯:2000×1.8%=36,2000×9.2%=184
逸散:5.2×(1-80%)=26,19.6/(1-80%)=98
涂着车身:36-26=10,184-98=86
挥发:由题可知,晾二干室甲苯、二甲苯排放量为3.5t/a和12.8t/a
烘干废气:0.6/(1-90%)=6,,7/(1-90%)=70
干漆膜:10-6-3.5=0.5,86-70-12.8=3.2
燃料分解:6-0.6=5.4,70-7=63
排入水中:水槽吸收80%,,26×80%=20.8,98×80%=78.4
排入大气总计:5.2+3.5+0.6=9.3,19.6+7+12.8=39.4
2.【解析】该题主要考察环评人员对新出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理解应用。
按照新导则要求:当估算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大于等于标准值(一次值)的80%且落地浓度等于标准值(一次值)的10%位置与源的距离大于等于5km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当估算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小于标准值(一次值)的10%或落地浓度等于标准值(一次值)的10%位置与源的距离小于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以上两种情况外,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本项目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厂内,为标准的35%,厂外落地浓度等于标准值(一次值)的10%距离为3000m,因此根据以上依据,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判断为二级。
按照新导则要求: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
(落地浓度等于标准值的10%位置与源的距离)为半径的圆或2×
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本项目
为3km,因此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该源为中心,边长6km的正方形或直径3km的圆形区域。
3.【解析】本题考察环评人员对污染物达标计算、功能区划与采用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掌握情况。
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对应采用相应等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位于环境功能区二类区,应当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题目给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工作天数、废气小时排放总量、排气筒高度,依据以上数据可计算得出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浓度,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对比可得出是否达标的结论。但本题给出的排气筒高度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列有的排气简高度不能接接对应,需要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B中的内插法计算本题给出排气筒高度相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
附录B: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时,用内插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公式如下:
式中:

通过以上计算可得出28m高排气筒甲苯和二甲苯最大允许排放速率,通过对比可发现该排气筒不满足要求。需要答题者假定排气筒允许最高排放速率为本项目计算出的排放速率,通过运用上面的内插公式反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并建议企业加高排气筒在此高度上。
4.【解析】该题目考察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理解应用。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六价铬和总镍是第一类污染物。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因此,本项目采用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合并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从废水处理方案上是不行的,在总排口监测第一类污染物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5.【解析】本题考察环评人员对危险废物判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同时考察了评价人员实际环评工作判断能力。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污染排放及达标情况、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内容。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如采取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超仍然不能达到地方政府控制要求,必须采取“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措施,并论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削减措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因此,由于老厂区存在落后设备,排污总量不能满足要求,应分析环保设备和设施的有效性,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提出过渡期(2年)的整治方案,老厂区关停淘汰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企业现有厂区生产工艺和拟建厂区生产工艺一样,产生的固体废物中漆渣和污水站污泥(含有镍、六价铬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中《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中规定:
(1)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测评价报告要埘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2)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勘探、监测方案,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3)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因此,老厂区应监测厂区及周围土壤,分析其主要污染因子是否满足要求,对厂区土壤进行监测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并编制土壤修复方案,消除存在的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