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关于(1)的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在各个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应一致。
关于(2)的解析: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承包人义务第8款规定,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关于(3)的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主持人可宣布其弃权。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
关于(4)的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时,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应遵守下述规定:
①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②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③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
关于(5)的解析:
根据《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如对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持不同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上写明不同意见并签字,而不应拒绝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投标人E未通知监理人进行围堰清基检验,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投标人均应承担因检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故监理人不应确认此项费用和相应工期延误。土方疏浚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投标时相应工程量15%,对超过15%部分,单价应相应降低1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于变更有如下规定: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条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于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有如下规定: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