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常用方法之一。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条件》(2009年版),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m——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投标文件澄清做出如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做出如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遵守法律;
②发出开工通知;
③提供施工场地;
④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⑤组织设计交底;
⑥支付合同价款;
⑦组织法人验收;
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①遵守法律;
②依法纳税;
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④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⑤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⑥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⑦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⑧为他人提供方便;
⑨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预付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合同结算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预付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如下:
(1)关于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工程预付款可按下述式扣回: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一一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关于质量保证金
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