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