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12页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为主要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