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144页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