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6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5)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