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67
2017版教材P256,教材原文:
(1)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 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