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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匿名  2024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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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 试卷总分:130 分 ; 共有2大题 ; 考试时间:180分钟 )

试卷说明

单选题 : 选项当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

多选题 :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第2大题:多选题(共54分)

根据《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有()。【2013年真题】(2分)
【正确答案】 : ADE
【考生答案】 :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72
2018版教材P71
本题主要考查分包工程的范围。

ABD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所以AD正确,B错误。

C项:《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采用,所以C错误。

:E项: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制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E项有修改(20140416)



施工企业必须在变更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生产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形有()。【2013年真题】(2分)
【正确答案】 : BCE
【考生答案】 :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24
2018版教材P221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答案选BCE。

下列情形可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2013年真题】(2分)
【正确答案】 : ABCE
【考生答案】 :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2
2018版教材P22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A项: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施工合同的业务只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所以A正确。BC可是侵权也可能是合同或者兼具

E项: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所以E正确。答案选ABCE。

有人说C不行,也有人说陈印老师真题解析:C属于侵权之债,不应该选

答:监理和建设单位有合同吧?监理和别人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怎么就没有合同之债?不要陈印说什么就是什么,说不定他今年就改口了。教材说的很清楚,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监理和建设单位有委托合同的。所以不管什么大师说,都要有依据。侵权教材上说的是“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监理串通是有合同关系,有法律依据的。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2013年真题】(2分)
【正确答案】 : BD
【考生答案】 :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90
2018版教材P286
本题考察的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原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 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 量标准; (2)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 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 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 国家需 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2013年真题】(2分)
【正确答案】 : ABDE
【考生答案】 :     
【得分】 : 0
【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153
2018版教材P151
本题考察的是侵权责任法。原文: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的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昕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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