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2019版教材P252
2017版教材P243,教材原文:
共同延误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 它应对
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 责任。
2)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
到工期延长, 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
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
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