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刘某以甲公司名义行使权利,实际是代理权而不是代位权,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由于题干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刘某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刘某行使100万的代位权后,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剩余50万债务并未消灭,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