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解析】 :
【解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业务规则:(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